2013GCT语文:哲学和人文社会学科常识(11)
2013-09-10 15:01:05 www.gct-online.com
九、国际法:国际公法、国际私法、国际经济法
国际法,又称“国际公法”。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、制度和规范的总称。主要特点是:主体(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)主要是国家;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;规范由国家协议制定,并由国家保障执行。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强制执行的机关。基本原则主要有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,互不侵犯、互不干涉内政、平等互利、和平共处等。
主权。
国际法主体。自然人不是国际法主体。
国际惯例。
国际法基本原则。
领土。
领空。
国界。
外层空间。
海洋法。
内海。
领海。
领海基线。
无害通过。
专属经济区。
毗连区。
大陆架。
公海。
国籍。
双重国籍。
无国籍。
庇护。
引渡。
驱逐出境。
格劳修斯的《战争与和平法》。
涉外民事关系。
国际私法。
反致
转致。
间接反致。
准据法。
涉外婚姻。
涉外民商事仲裁,又称“国际商事仲裁”。
国际经济法
布雷顿森林协定。
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。
国际贸易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