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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GCT语文:哲学和人文社会学科常识(11)

2013-09-10  15:01:05   www.gct-online.com  

九、国际法:国际公法、国际私法、国际经济法

国际法,又称“国际公法”。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、制度和规范的总称。主要特点是:主体(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)主要是国家;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;规范由国家协议制定,并由国家保障执行。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强制执行的机关。基本原则主要有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,互不侵犯、互不干涉内政、平等互利、和平共处等。

主权。

国际法主体。自然人不是国际法主体。

国际惯例。

国际法基本原则。

领土。

领空。

国界。

外层空间。

海洋法。

内海。

领海。

领海基线。

无害通过。

专属经济区。

毗连区。

大陆架。

公海。

国籍。

双重国籍。

无国籍。

庇护。

引渡。

驱逐出境。

格劳修斯的《战争与和平法》。

涉外民事关系。

国际私法。

反致

转致。

间接反致。

准据法。

涉外婚姻。

涉外民商事仲裁,又称“国际商事仲裁”。

国际经济法

布雷顿森林协定。

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。

国际贸易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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